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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泰安律师——离婚诉讼法律规定" id="card1">
<p> 游客</p><p>
标题:泰安律师——离婚诉讼法律规定<br/>
正文:<br/>
        泰安律师&amp;mdash;离婚诉讼，现在随着社会的法杖，人们在观念思想等方面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现在的离婚率不断的增加，既然提到离婚就离不开离婚诉讼，所谓的离婚诉讼就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以下就是泰安律师为您介绍的国家有关离婚诉讼的法律法规：         一.在诉讼管辖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下列的特别的规定：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三. 在受理条件方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也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mp;<br/><a href="http://www.taianlvshi.cn/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7&amp;Page=1">[&lt;&lt;]</a><a href="http://www.taianlvshi.cn/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7&amp;Page=1">[[1]]</a><a href="http://www.taianlvshi.cn/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7&amp;Page=2">[2]</a><a href="http://www.taianlvshi.cn/blog/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7&amp;Page=2">[&gt;&gt;]</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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