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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就仲裁回避制度提出的建议

         泰安律师为您介绍几种仲裁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所谓的仲裁回避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仲裁程序的制度。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
        泰安律师认为现有的仲裁回避制度是在以前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起来的,现有制度上的缺失也是不断试错的负面反映,所以我国现行仲裁回避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泰安律师认为以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仲裁回避制度:与仲裁实践相适应,进一步明确回避对象的范围;完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仲裁员确认制度;增加当事人在仲裁员选定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某种裁员会比时该仲裁员予以回避;富裕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中仲裁员进行撤销或更换的权力。
         泰安律师认为中国仲裁制度发展壮大,随之而来,人们对仲裁公正性提出的怀疑也在发展之中,公正是仲裁制度的生命所在,仲裁员是保证仲裁公正的核心,加强仲裁员回避制度及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监管的建设正是中国仲裁发展中的当务之急。

 

泰安律师:商业秘密的主要泄露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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