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法律咨询——医疗纠纷因果关系的判定。一般在实践中判断医疗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主要应当考虑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自身疾病、特异体质或者过错行为,以及医疗过程中的第三方行为(如抢救过程中非因医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停水停电)等因素对损害后果发生所起到的作用程度。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在医患法律关系中主要是体现为患者原有的病情或伤情,患者得依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等。
由此可见,在复合状态下的医疗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特异体质活过错行为与第三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患者属急症病人需立即抢救,医方因值班医生未及时到位而延误,施行抢救时又遭遇城区大规模停电,以致患者未得抢救而死亡;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与患者原有自身疾病、伤情和过错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推动或扩大的作用;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与第三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损害结果是患者自身疾病、伤情或过错行为与第三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泰安法律咨询认为,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起着不同的作用,应根据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来决定其各自原因力的大小。其中,直接原因的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优于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力优于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力。根据这样一些因素,就可以判定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原因力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