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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法律咨询——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泰安法律咨询中心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之间的区别。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继承权,什么人可以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继承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做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的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继承权的丧失有成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只要存在下面的其中一条,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权力: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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