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法律咨询中心是专门负责各种法律咨询服务事宜的,面对现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不能得到保障,泰安法律咨询中心为您提供有关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帮助更多的劳动者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谓劳动法就是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的一切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劳动司法解释等。通常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的有意识并有一定目的的体力或脑力的劳作。但要成为劳动法上所指的劳动,还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必须是在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其次必须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第三是在从事职业性的有偿劳动。劳动关系是指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包括有一定的经济因素,同时还包含有相当的社会因素,因而不同于民法中的单纯的债的关系。劳动关系所附随的一切关系是指劳动法不仅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还调整关系到劳动者职业上之地位而发生的一切关系,如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职业介绍、集体合同等内容均属劳动法规制的范畴。 那么,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劳动合同不等同于就业协议,那么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泰安法律咨询 泰安律师事务所 更多泰安法律咨询请登陆www.taianlvsh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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