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服务范围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泰安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泰安市庄儒钊律师是专业的泰安律师,所在的泰安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直以信誉著称的,欢迎致电咨询!
联系人:庄律师
联系电话:13655381848
地址:山东泰安市擂鼓石大街
西首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北
门东邻山东宗夫律师事务所
E-mail:zhuangruzhao6666@126.com 服务内容:泰安交通事故咨询
泰安法律咨询 泰安诉讼法律

法律法规 返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山东省泰安市庄儒钊律师 Copyright © 2009 鲁ICP备09069361号
地址:山东泰安市擂鼓石大街西首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北门东邻 电话:13655381848
  技术支持:星际网络 泰安交通事故咨询 泰安律师 泰安律师事务所 泰安法律咨询
棉机刺辊 42CrMoA圆钢 山东焊丝 泰安煎饼机
泰安法律咨询的博客 泰安律师事务所诱骗妻子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泰安律师教您学习法律常识 泰安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的几大误区
泰安律师: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泰安法律咨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有没有期限 泰安法律咨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
泰安律师——离婚诉讼法律规定 泰安法律咨询——父母为儿女买婚房儿女离婚房产归谁 泰安法律咨询——医疗纠纷因果关系的判定
泰安法律咨询——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泰安法律咨询:继承权丧失与放弃的区别 泰安律师浅谈如何保护民工的合法权利
泰安律师——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 泰安律师——哪些属于遗产 泰安律师: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份额 泰安律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泰安律师: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 泰安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及特征 泰安律师:域名发生冲突的解决方法
泰安律师:商业秘密的主要泄露途径 泰安律师就仲裁回避制度提出的建议 泰安律师教您聘请律师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