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律师为大家简述一下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承担怎样的责任的有关问题。一般在借款人下落不明情况下,担保人必须代为偿还债务。举个例子来说:A、B、C三人是熟人,且A和B是同事。2009年2月,C向B借款10000元人民币,A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但借条上原、被告对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均未有书面约定,只是口头约定6个月还清。但借款到期后,C未能还款,人也已经离开了岳阳,至今下落不明。B在久寻未果的情况下,找到担保人A要求代为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A和C至今没有偿还欠款,于是一纸诉状将A和C告上了法院。 泰安律师认为,被告A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合法有效,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实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C偿还原告B借款人民币10000元;在C下落不明情况下,被告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债务。 泰安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人情、关系等因素,要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借款用途要正当,借款关系要合法,订立书面协议,注意保管凭据,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要认识到担保的重要性,不要随便为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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