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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对于申领《房屋租赁证》需准备材料的解答

   泰安律师详解《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房屋。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租赁当事人申领《房屋租赁证》应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泰安律师说租赁当事人在申领《房屋租赁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
(3)出租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4)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者委托书。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涉外的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书。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泰安律师为您面面俱到的详解房屋租赁时应注意的一些小细节,以防在以后使用时发生麻烦。找泰安律师还是到庄儒钊律师事务所,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为您解答生活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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