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官习。
委托代理人庄入钊,山东宗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兴东,山东宗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其华。
原告汪官习与被告吕其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官习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入钊、贾兴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其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官习诉称:原告于2006年7月25日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变压式排风道结构”发明专利在泰安地区的独占实施权。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新泰市西张庄镇司家庄村司良路路东的厂内大量生产侵权产品,并进行销售,部分产品已在多个工地安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正在生产和已安装的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损失12.76万元。
被告吕其华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0581号、00324号公证书,ZL00128214.X号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以证明原告专利权的内容及效力。
2、林润泉身份证、专利技术转让授权委托书、技术转让合同、定点生产授权书、专利维权授权书,以证明原告经专利权人许可对ZL00128214.X号专利在泰安市拥有独占实施权,并有权对泰安市的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
3、(2009)泰岱岳第506号公证书、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公证处的公证员齐春亮书面证言,以证明被告正在实施侵权行为。
4、专利转让费票据2份、山东省鲁标工程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证明1份、公证费和代理费发票各1份,以证明已支付转让费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5、山东省工商局工商登记信息,以证明“山东华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存在。
上述证据均系原件,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0年12月12日,林润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名称为“变压式排风道结构”的发明专利权,于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0128214.X。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一种变压式排风道结构,由设置有进气口(4)的气体排放管道(1)、排气导向管(2)和气流变压部件(3)组成,所述排气导向管(2)和气流变压部件(3)均设置在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的内壁上,所述排气导向管(2)设置在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对面或侧面处的上述气体排放管道(1)内壁上,所述排气导向管(2)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之间保留有排气空间,所述排气导向管(2)的导流通道与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上的进气口(4)相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两侧中的至少一侧,与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相应一侧的内壁保持有间隙,所述间隙是手能伸进去的间隙。
2006年7月25日,专利权人林润泉(委托人)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