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新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经贸走廊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波,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官习,男,汉族,1952年3月6日出生,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新型建筑材料厂业主,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杨店村2巷1号。
委托代理人:贾兴东,岱岳区大汶口新型建筑材料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庄入钊,山东宗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泰新明涂料有限公司因与汪官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新泰新明涂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新泰新明涂料有限公司主动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泰新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新泰新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